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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2022/5/9 2:02:17发布70次查看
律师如何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厦门刑事律师 吴才木 15980814468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作为辩护人在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当着重论述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即(l)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只有充分论述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才有可能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辩护人审查交通肇事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否有交通肇事前科或者严重交通违章劣迹
辩护人应审查在案证据中是否有证据证实当事人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载等严重违规驾驶被行政处罚后再次有上述严重违章行为的,以此来论证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可予以取保候审。
(二)犯罪情节
审查交通肇事手段与方法、过错程度等犯罪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到对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的认定。一般而言,因未确保安全行驶、采取措施不当、未注意避让等过错行为交通肇事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而酒后或者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的,犯罪情节较重,主观恶性大,对上述两种情形应当区别认定与处理。
(三)犯罪后的表现
审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是否主动报警、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肇事过程的等情节,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报警、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肇事过程的,一般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案发后不及时报警、未救助被害人、不如实甚至虚假供述相关事实、有“顶包”情形、实施肇事后清洗维修车辆等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企图逃跑等情形的,则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四)刑事和解
辩护人应当积极促成当事人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损失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民事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安抚被害人,这是认定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但是,有些案件虽然当事人虽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是经济实力较差,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所要求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导致未能达成和解,则应着重论述当事人有积极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并通过保险理赔能够弥补被害人损失,说服检察机关不能因未达成和解、存在缠访可能而不考虑其他情节就予以逮捕。
(五)另外,当事人是否具有本地户籍、固定住所与工作单位也是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如当事人并非本地户籍,则辩护人应当着重论述当事人在肇事后的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损失、有无固定住所与工作单位、有无符合条件保证人等因素,说服检察机关不能仅因是非本地户籍人员就轻易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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